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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与外国列强交往历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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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与外国列强的交往历史,是一部充满冲突、妥协与深刻变革的漫长画卷。从早期的有限接触到晚清时期被迫全面开放,这段历史深刻影响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,也标志着传统天朝上国观念的崩塌与宗藩体系的瓦解。

清朝初期,延续明朝旧制,实行闭关锁国政策,仅开放广州一地作为对外通商口岸,由十三行垄断对外贸易。此时,西方殖民势力如葡萄牙、西班牙、荷兰等已在东南亚及中国沿海活动,但清朝统治者仍以“天朝”自居,视外国为“蛮夷”,对外交往持谨慎甚至轻视态度。1793年,英国派遣马戛尔尼使团访华,要求扩大贸易、互派使节、增开通商口岸等,但因其拒绝行三跪九叩之礼,以及乾隆皇帝以“天朝物产丰盈,无所不有”为由拒绝其大部分要求,使团最终无功而返。1816年,阿美士德使团再次因礼仪问题未能见到嘉庆皇帝,反映出清廷在对外观念上的僵化与隔阂。

19世纪中叶,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和对海外市场的迫切需求,中英贸易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。英国为扭转巨额逆差,开始大规模向中国。这不仅导致中国白银大量外流,更严重摧残了国民身心健康。1839年,林则徐在广东主持虎门销烟,销毁两万余箱。这一维护国家利益的正义之举,却成为英国发动侵略战争的借口。1840年,第一次战争爆发。清军虽英勇抵抗,但因装备落后、战术陈旧,最终战败。1842年,清政府被迫签订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——《南京条约》。

《南京条约》及其后续条约主要条款
条约名称 签订时间 签约方 主要条款 影响
《南京条约》 1842年 中英 割让香港岛;开放广州、厦门、福州、宁波、上海五口通商;协定关税;赔款2100万银元。 中国主权开始丧失,被迫开放门户。
《虎门条约》 1843年 中英 领事裁判权;片面最惠国待遇。 司法主权受损,列强利益均沾。
《望厦条约》 1844年 中美 扩大领事裁判权;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;允许美国在通商口岸设立教堂、医院等。 美国获得更多特权,宗教文化渗透开始。
《黄埔条约》 1844年 中法 法国获得英美在华全部特权;自由传教权。 天主教获得在华传教保护权。

战争的失败和《南京条约》的签订,并未使清朝统治者彻底清醒。1856年,第二次战争爆发。英法联军攻陷广州,北上威胁京津。1860年,英法联军攻占北京,洗劫并焚毁了被誉为“万园之园”的圆明园,制造了人类文明史上的浩劫。清政府被迫签订《天津条约》和《北京条约》,增开汉口、南京、天津等十多个通商口岸,允许外国公使常驻北京,允许外国人自由到中国内地游历、经商、传教,割让九龙司给英国,并支付巨额赔款。沙俄也趁火打劫,通过《瑷珲条约》、《北京条约》等,侵国东北和西北共计15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。

两次战争的惨败,使部分开明官僚认识到学习西方技术的必要性,兴起了旨在“自强”、“求富”的洋务运动(19世纪60-90年代)。他们创办近代军事工业(如江南制造总局)、民用工业(如轮船招商局),建立新式海陆军(北洋水师)。然而,洋务运动固守“中体西用”的原则,未触及腐朽的封建制度,其成果在随后的甲午战争中遭到致命打击。

1894年,中日甲午战争爆发。尽管中国拥有亚洲第一的北洋舰队,但由于政治腐败、指挥失误、装备老化等原因,最终惨败于明治维新后崛起的日本。1895年,清政府被迫签订《马关条约》,其苛刻程度远超以往条约:割让辽东半岛(后因三国干涉未成)、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、澎湖列岛给日本;开放沙市、重庆、苏州、杭州为商埠;允许日本在华投资设厂(资本输出);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二亿两。这笔巨额赔款相当于日本当时四年的财政收入,极大滋养了日本的侵略扩张实力,也彻底暴露了清朝的虚弱本质。

甲午战争赔款支付明细(单位:库平银两)
批次 支付时间 金额 备注
第一期 1895年 50,000,000 签约后六个月内
第二期 1896年 50,000,000 签约后十二个月内
第三期 1897年 50,000,000 签约后二十四个月内
第四期 1898年 50,000,000 签约后三十六个月内
合计 200,000,000 另加赎回辽东半岛费用30,000,000两

《马关条约》的签订引发了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。各国纷纷在华划分势力范围:俄国在东北、德国在山东、英国在长江流域、法国在云南两广、日本在福建。1898年,美国提出“门户开放”政策,要求在承认各国势力范围的前提下,保证各国在华贸易机会均等,暂时缓和了列强间的直接冲突,但并未改变中国被共同宰割的命运。为镇压此起彼伏的反帝斗争(如义和团运动),1900年,英、法、德、俄、美、日、意、奥组成八国联军,再次攻占北京。1901年,清政府被迫签订《辛丑条约》,赔款本息合计高达9.8亿两白银(分39年还清),拆除大沽炮台,允许外国驻军北京至山海关沿线,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并班列六部之首,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“洋人的朝廷”。

列强在华主要势力范围划分(19世纪末)
列强国家 势力范围 主要依据/事件
德国 山东省 1898年《胶澳租界条约》
俄国 东北地区 1896年《中俄密约》、1898年《旅大租地条约》
法国 云南、广西、广东 1895年干涉还辽后要求、1898年《广州湾租界条约》
英国 长江流域 1898年《展拓香港界址专条》(租借新界)、抵制俄国南下
日本 福建省 1898年要求清政府声明不割让福建予他国

面对深重的民族危机,清朝统治集团内部也试图进行改革自救,如1901年开始的清末新政,涉及军事、教育、经济、法律等多方面。1905年废除科举制度,设立新式学堂;1906年宣布“预备立宪”,试图效仿日本建立君主立宪制。然而,这些改革举措不仅未能挽救危局,反而因“皇族内阁”的成立暴露了其维护满洲贵族集权的本质,加剧了社会矛盾,加速了革命的到来。1911年,辛亥革命爆发,推翻了清朝统治,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。

清朝与外国列强的交往史,是传统与现代封闭与开放独立与依附激烈碰撞的历史。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,不仅使中国丧失了巨额财富和大量领土主权,更使中国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。这段屈辱的历史,迫使中国人深刻反思,开始艰难探索救亡图存民族复兴的道路,深刻影响了中国近代历史的发展轨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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